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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2200元!四川印发通知为用人单位发放生育补助

发稿时间:2026-03-24 10:15:00 来源: 红星新闻网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据了解,本次补助资金适用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凡存在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单位形式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对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相关规定、且符合补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将按照符合政策的女职工人数,参照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计发一次性补助。目前,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为2200元,后续补助标准将随该档最低工资标准同步动态调整。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补助申请表,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在补助资金发放方面,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责任编辑:宋静